熒光顯微鏡應放置在無晃動、少灰塵、光線可調的試驗室
顯微鏡檢查應遵守以下原則:
1.熒光顯微鏡固定放置在無震動、少灰塵、可調暗的試驗室內。
2.燈光置于中心位,顯微鏡盡較不移動(在投射光顯微鏡下,聚光鏡略有改變或光源居中不準確均可導致判斷無法進行。聚光鏡光圈必須完全打開。當在物鏡與載物片之間滴一滴不含熒光的
顯微鏡油,載物片下側與聚光鏡之間聚光圈孔徑數字大于9 時,標本仍然可以獲得充分的光線。
3.使用相同的聯合濾光器(昂貴的調干擾濾光器盡可能遠離光源安放。以避免過熱造成損傷。光源燈和樣品間應盡可能使光路短而且直。
4.檢測者要有恒定的暗適應時間。
5.記錄實驗儀器改變。
為減少水銀蒸氣高壓燈以后出現閃爍,開始運轉時,至少要“燒”
4 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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