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態學系顯微鏡室器材參考使用規范范本
第一條 為充分管理與使用本系“顯微鏡室”之望遠鏡、顯微鏡及玻片等器材,參考使用規范。
第二條 借用玻片,以教師教學需求為優先,借用當日歸還為原則。
第三條 玻片借用請于使用前一個禮拜提出申請。歸還玻片需經承辦助教確認玻片之完好情形,簽章后才算完成歸還手續。歸還手續未完成視同未歸還。
第四條 借用顯微鏡者,應注明歸還日期,至少需于該學期期末前歸還,如欲續用需再辦理借用。
第五條 借用望遠鏡者,應注明歸還日期,以借用一週為原則,如欲續用需再辦理借用。
第六條 學生借用望遠鏡,需經本系教師簽名確認,方得向負責保管之助教申請登記借用。
第七條 器材若有臟污,借用者需負責清理干凈;器材若有破損,借用者需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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